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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應成立審查會,依前條規定審查報名者之資格及條件;審查會組成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政府首長就所屬人員、專家、學者遴聘(派)之。全體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二、審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四、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應由各級政府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