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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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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士,應具有與處理
性侵害
案件有關之專業學識或技術。
前項專業人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曾受
性侵害
案件詢(訊)問、偵查、審理程序之訓練。
二、有實際執行與兒童或心智障礙者
性侵害
事件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至少一年。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
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專門職業人員受除名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證書之處分。
四、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任專業人士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