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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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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機械式或塔台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置,本辦法未規定者,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之設計、施工、構造及材料設備規格依
建築技術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供機車停放使用時,其車位大小、車道寬度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設置。
第 8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除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外,其餘區位之建蔽率、容積率按都市計畫法令停車場用地有關之規定辦理,建築高度應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
有關規定辦理。
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同時位於住宅區及其他分區者,其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應依建築法令規定按住宅區及停車場用地分別計算,不得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