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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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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公假、事假、病假、喪假、分娩假等,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但事假及病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比
例計算,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
期滿 (六個月)
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註銷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