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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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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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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
延長服務案件
,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 8 條
校長、教授、副教授
延長服務案件
確定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登錄校長、教授及副教授延長服務名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