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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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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
年次
順序徵集入營。
第 3-1 條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
年次
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營。
第 16 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
年次
、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