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工資係指工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以工資、薪金、津貼、
獎金或其他任何名義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與者均屬之。
除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工廠如欲工人於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之假日內工
作時,應先徵得工會或工人之同意,並應加給該假日之工資。
工廠應將每月發給工資之次數及日期預先申報主管機關。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工廠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訂定工廠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有關受僱、解僱事項。
二、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例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
輪班方法等事項。
三、有關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事項。
四、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事項。
五、有關工人請假事項。
六、有關年終獎金或分配盈餘事項。
七、有關工人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事項。
八、有關工人應遵守之紀律事項。
九、有關考勤、獎懲事項。
十、有關工人離職事項。
十一、有關災害、傷病補償事項。
十二、有關退休、撫卹、資遣、福利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全體受僱人共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