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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表.PDF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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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隸屬於高等檢察署,其設置地點及管轄,由高等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關於
少年保護
事件少年之收容及少年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羈押事項,並受該管法院及該管檢察署之督導。
第 14 條
少年觀護所所長、副所長、鑑別、教導組組長及女所主任,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觀護人考試或觀護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少年調查官、
少年保護
官考試及格者。
三、經監獄官考試或犯罪防治人員特考及格者。
前項所稱人員,應遴選具有
少年保護
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