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中,足以使閱者經由該項資料知悉其人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以下合稱少年事件)少年之紀錄、電磁紀錄、卷宗、有關資料及其備份檔案。
二、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指業經塗銷之前款少年前案資料。
三、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指持有或保存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定少年前案資料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處所。
四、塗銷:指予以塗抹、刪除、遮掩、彌封、加密、編碼、去連結、封裝、封存、銷毀或其他無法識別少年身分資訊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