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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通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五項制定之。
少年觀護所之組織及被收容少年之處理,依本通則之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一條收容之刑事被告,與依同法第二十六條收容之少年,應予分界。
女性少年與男性少年,應分別收容。
被收容少年之飲食,由所供應,並注意其營養。衣被及日常必需品自備,其無力負擔或自備者,由所供應。
前項經諭知保護處分,並受裁定負擔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已先由所供應飲食、衣被或日常必需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辦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收容之在校少年,應通知其所肄業之學校,在觀護期內,學校應保留其學籍。
前項被收容之少年,經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撤銷收容裁定者,其原肄業之學校,應許其返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