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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字詞:
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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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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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少年法院(庭)依
少年事件處理法
處理少年事件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並附具該少年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二十歲未滿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