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前言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與美國在臺協會(AIT) ,以下稱
為「雙方」,分別代表其指定單位臺灣國家科學委員會(NSC) 與美國國
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

為增加全世界的學生對於全球環境的認識;

尋求對增加地球的科學認識有所貢獻;

期望增進學生在科學與數學方面的成就;

同意在全球學習與觀測裨益環境計畫〔 Global Learning and
Observations to Benefit the Environment (GLOBE) Program 〕合作
如下:
第一條 目的
GLOBE 計畫為一國際環境科學與教育計畫,此計畫結合學生、老
師、與科學家共同研究全球環境。GLOBE 計畫創造了 1 個國小
、國中、高中學生的國際網路平臺,共同研究環境議題,進行環
境觀測,並與其他人及國際科學社群分享有用的環境資料。
第二條 各自之義務
A.AIT ,透過其指定代表 NASA,將努力推動下列事項:
1.在 AIT 代表的權責範圍內,協調相關機構參與 GLOBE 計畫

2.在 AIT 代表的權責範圍內,確認參與 GLOBE 計畫的學校。
3.徵詢國際科學家與教育工作者,選擇 GLOBE 環境測量方法並
定義測量儀器之規格。
4.透過 TECRO 所指定之代表 NSC,協調推動所有與 GLOBE 環
境量測有關的現有及新的活動。
5.諮詢國際科學家與教育工作者,發展 GLOBE 教材。
6.將有關測量程序與資料報告程序之 GLOBE 說明書翻譯成 6
種聯合國語言,將這些說明書加上所有 GLOBE 教材,並透過
TECRO 指定之代表 NSC 提供 1 份給 TECRO ,以進行所有必
要的複製。
7.在 TECRO 代表的權責範圍內,舉行區域訓練課程,參加人員
包括 GLOBE 國家計畫主持人,GLOBE 教師的培訓人員。
8.設計、開發、運作、並維護 GLOBE 數據處理能力,以及其他
必要的技術與設備。
9.必要時,提供 GLOBE 軟體讓在 TECRO 代表的權責範圍內
GLOBE 學校(以下稱 TECRO GLOBE 學校)的電腦使用(在可
能範圍內,電腦螢幕上的原文資料提供 6 種聯合國語言讓學
生選擇使用)。
10.接收來自世界各地 GLOBE 學校的環境數據報告,開發並透過
TECRO 指定代表 NSC 提供全球環境合成圖像給 TECRO。
11.每年評估整體 GLOBE 計畫,並諮詢各國 GLOBE 計畫主持人
,適當修正計畫。
B.TECRO ,透過其指定代表 NSC,將努力推動下列事項:
1.確認參與 GLOBE 計畫的學校,並於每學年開始前,提供 1
份最新的 TECRO GLOBE 學校清單給 NASA 。
2.確保 TECRO GLOBE 學校進行 GLOBE 學校的基本活動(包括
GLOBE 環境測量、回報數據資料、接收及使用合成之全球環境
圖像,以及在受過 GLOBE 培訓的教師指導下使用 GLOBE 教
材)。
3.指定 1 個聯絡窗口,負責與 GLOBE 計畫之國際執行長進行
政策溝通,並在 TECRO 代表的權責範圍內,對 GLOBE 計畫
提供高層的監督。
4.在 TECRO 代表的權責範圍內,指定 1 名計畫主持人,負責
GLOBE 計畫的日常管理、監督及推動。
5.確保計畫主持人和部分 GLOBE 教師參與 GLOBE 區域培訓,
進而協助每間 TECRO GLOBE 學校至少 1 位教師之培訓。
6.確保 TECRO GLOBE 學校確實利用與測量程序及觀測資料報告
規範有關之 GLOBE 說明書,並對所有 GLOBE 教材進行適當
的翻譯、改編、複製、並分送給所有 TECRO GLOBE 學校。
7.確保 TECRO GLOBE 學校使用之環境測量設備符合 GLOBE 計
畫之規格。
8.確保 TECRO GLOBE 學校師生根據 GLOBE 說明書規定的程序
校驗量測儀器。
9.確保 TECRO GLOBE 學校備有必要的電腦與通訊系統,以便透
過全球資訊網路進行環境測量數據報告、接收與使用 GLOBE
計畫之環境資料或影像。若 TECRO GLOBE 學校無可用的電腦
與通訊設備,安排彼此同意之替代方案來傳送報告與接收訊息
(至少計畫主持人能使用全球資訊網路上傳所有 TECRO GLOBE
學校的測量數據)。
10.在 TECRO 代表的權責範圍,每年評估實行 GLOBE 計畫的概
況,並協助 NASA 進行整體計畫的定期評估。
第三條 經費編列
雙方透過其指定的代表,須承擔各自履行本協定內規定之義務的
費用。雙方透過其指定的代表,根據本協定須遵守各自適用的財
務程序,各自皆受是否可獲經費提撥的影響。根據本協定所進行
的活動,必須遵守所有相關的國內法規。
第四條 資料與物品交換
GLOBE 環境測量數據、全球環境圖像、教材甚至是軟體,可於世
界各地不受限制地使用與再分配。
第五條 發布與 GLOBE 計畫相關之訊息
雙方透過其指定的代表,得自由且適當地發布與 GLOBE 計畫相
關的訊息,無須事先協商。
第六條 海關與出入境
在雙方主管法律允許範圍內,任一方透過其指定代表,若為執行
本協定之需要,必須盡力促進雙方人員與貨物在各自代表當局之
領域內的進出,並免除此類貨品的關稅與其他類似費用。
第七條 發明與專利權
本協定沒有任何內容可被解釋為同意或默示雙方、其指定代表、
或其承包人、分包人擁有專利權、發明權,或擁有與專利權和發
明權相關的利益。
第八條 諮商和爭議處理
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遇有涉及本協定闡釋或履行之爭議時,應
立即進行諮商。
第九條 責任
雙方皆同意其指定代表不得請求對方的指定代表和其員工,以及
與指定代表相關的機關、或相關機關的員工,為自己員工或相關
單位人員的受傷、死亡負責,也不要求為自身或相關機關蒙受的
財產損失而負責,無論傷害、死亡、或損失是否為疏忽所致,然
故意的違法行為除外。
第十條 有效期限、終止與修正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5 年。任何一方得隨時於至少
3 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雙方可透過書面協議
隨時修正本協定。

本協定於 2013 年 9 月 6 日在 華府簽署,以英文繕製 2 份。


駐美國臺北經濟 美國在臺協會
文化代表處 (AIT)
(TECRO)

張大同 施藍旗(Barbara J. Schr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