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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三十小時;任期內,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每年定期舉辦之專業講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並依法院通知參加座談會。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訓練課程,應包括關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家事調解委員受聘任前參與各法院所舉辦之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時數,經司法院認可 者,得併入前項三十小時計算。
家事調解委員如具備前二項課程所指專業能力者,得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項訓練或部分時數,並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之。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家事調解委員應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調解;每次調解程序終結後,並應注意使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陪同其出庭之未成年子女、親屬或社工人員先行安全離開。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含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妥適處理並依規定通報權責機關。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訴訟程序、屬婚姻或親子非訟事件、涉及家庭暴力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八百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家事調解委員參與狀況及專業資格等,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八百元至八千元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