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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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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家事事件之處理,應依保護家庭為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之精神,確保所有兒童及少年獲得平等充足之養護教育、保障男女於
婚姻關係
存續中及消滅後權利責任平等、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第 73 條
下列事件為婚姻訴訟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
婚姻關係
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無效、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撤銷婚姻事件;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三、離婚事件;終止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