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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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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工業區海埔地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經經濟部核定後,申請人應於中央工業主
管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繳交開發保證金及簽訂開發
契約
後,始得施
工。
第 10 條
申請人應依核定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開發
契約
之內容履行施工管理事項
。
第 14 條
申請人依核定之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開發
契約
之內容履行完竣,並經中央
工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其繳交之開發保證金得予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