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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由邀請
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以商務研習(含受訓)申請者,並應
檢具每日研習(含受訓)課程表(實務操作以每日四小時為限,夜間
、週末及假日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排課),其課程表內
應明列研習之目標、方式、期間、課程、人數、項目、指導人員、時
間配置與進度及研習場所。
四、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
六、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
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變更)表或大陸地區
公司設立(變更)許可登記事項表或大陸地區公司許可及在臺辦事處
設立(變更)報備表影本。但邀請單位於同一年度曾申請大陸地區人
士來臺經核准者,得免附。
七、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
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或在臺分公司或
同一年度曾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經核准者,得免附。
八、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邀請單位對於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活動期間,應依計畫負責接待及安
排與其商務領域相符之活動;安排商務活動以外之參訪行程,應取得受訪
單位之同意。
大陸地區人民應邀來臺從事商務活動期間,應辦妥人身保險,並留存其保
契約影本備查。在臺行程期間遇緊急事故或災變,邀請單位除應就近通
報警察及消防等機關處理外,並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大陸地區人民應邀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活動期間,應穿著足資識
別之服裝或配戴證件,指導人員亦同。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得
隨時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訪視、隨團或其他查核行為;其屬從事商務研習(
含受訓)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聯合查察小組,進行訪視或其他查核
行為。
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應依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要求,限期提出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活動報告。
邀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提出活動報告、留存受邀人之保
契約、遇緊急事故或災變未通報、商務研習(含受訓)者或指導人員未
穿著足資識別之服裝或配戴證件,或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或相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四項所定訪視、隨團、查核行為,或未提供相關文件
及資料,受邀人逾期停留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並視其情節,於六個月至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違反其他
法規部分,另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