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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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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空白。
公證之本旨記載年、月、日及其他數目表示同一內容者,其第一次出現時,應以文字
大寫
;作成公證書年、月、日之記載,亦應以文字
大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