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立法課徵稅捐,以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並應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各級政府對他級或同級政府之稅課,不得重徵或附加。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籌措所需財源,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附加徵收者,不在此限。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