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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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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列
土壤
中物質濃度,受區域
土壤
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濃度單位之毫克/公斤,指重金屬全量分析每一公斤
土壤
中(乾基)所含污染物之毫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