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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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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土地複丈費及登記規費,依
土地法
之規定計徵。
第 8 條
指界測量時,地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土地管理機關到場指界,埋設界標;其因指界測量所生界址糾紛,依
土地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 11 條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依
土地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