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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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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
前項設備種類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
吸附設備
、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集氣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二、移動污染源:觸媒轉化器、蒸發排放控制設備、濾煙器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第一項之措施,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