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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附檔:
附表一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PDF
附表一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補助事項及最高補助比率.DOC
附表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酌予補助事項.PDF
附表二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酌予補助事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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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款,得就附表二所定事項酌予補助。
前項酌予補助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應依前條規定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但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與
原住民
族重要建設計畫及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應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訂定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