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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附檔:
附表.ODT
附件 預拌混凝土送貨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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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非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其製造、加工、使用或儲存之產品屬消防法規定之公共
危險物品
達管制量以上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增加生產設備或動力,如涉及製造、加工或使用公共
危險物品
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者,應先提送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檢查合格,並將相關合格證明文件提送主管機關備查」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