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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
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之
治理工程及相關水土保持工程,不受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限
制。
依本條例執行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
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之限制。
本條例適用範圍內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事業性海堤、農
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之管理維護,除治理中之工程外,仍應由
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但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農田排水設
施,由該管農田水利會負責管理維護。
依本條例興建完成之建造物,其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
應於中央執行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完成接管。
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農田水利會接管建造物後,應逐年編列維護
管理預算妥善維護管理。
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依前項編列足額預算者,得由中央執行機
關墊付,於次一年度自各該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統籌分配稅款或補助
款扣減歸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