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區域排水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區域排水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所稱水道,指河川、
區域排水
及減河水流經過之地域。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變更水道,指下列行為:
一、以人為方法將河川或
區域排水
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同水系或不同水系之其他河川或
區域排水
。引入原河川或
區域排水
,其利害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亦同。
二、新闢水道將河川或
區域排水
之全部或部分水量引入海。
第 41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水利建造物之核准,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向該水利建造物基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水利建造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基地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
二、基地涉及中央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海堤區域或水庫蓄水範圍內。
三、屬重大公共建設之水利建造物。
第 53 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水道防護範圍,指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該水道水流所及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