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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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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
勞動法令
,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