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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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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就廠商工作人員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明定於契約。廠商及分包廠商並應遵守
勞動法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機關發現廠商或分包廠商有違反相關
勞動法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情事時,得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