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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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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主管機關、
勞動檢查
機構或經委託之專業團體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