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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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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單位認購合作金庫股本,得
分期繳納
。但第一次所繳款額,每股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餘款應於一年內繳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