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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附檔:
附表一:人工生殖機構技術員資格生物相關系、所一欄表.PDF
附表一:人工生殖機構技術員資格生物相關系、所一欄表.DOC
附表二: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之設施與設備.PDF
附表二: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之設施與設備.DOC
附表三:人工生殖機構申請再次許可審核項目表.PDF
附表三:人工生殖機構申請再次許可審核項目表.DOC
附表四: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表.PDF
附表四: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表.DOC
附表五: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設施與設備.PDF
附表五: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設施與設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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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精子保存庫接受捐贈之精子,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贈
其他醫療機構
。
精子保存庫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精子得為部分之提供。但提供予第二醫療機構時,須確定前一醫療機構施術後,該捐贈人精子已無剩餘且無活產或無儲存該捐贈人精子所形成之胚胎,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