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其他醫療機構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其他醫療機構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件一 品質保證基準.PDF
附件二 設施及設備基準.PDF
附件三 原物料、容器及封蓋基準.PDF
附件四 調劑流程管制基準.PDF
附件五 實驗室管制基準.PDF
附件六 最終產品管制及放行基準.PDF
附件七 標示及包裝基準.PDF
附件八 配送基準.PDF
附件九 申訴處理基準.PDF
附件十 紀錄及文件基準.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醫療機構調製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除自行使用於該機構之病人外,並得提供
其他醫療機構
使用;其提供
其他醫療機構
使用之年總量,以不超過其前一年自用總量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前項醫療機構提供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予
其他醫療機構
使用者,自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以一年為限。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療機構提供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予
其他醫療機構
,不受前條第一項不超過自用總量百分之二十及第二項期間之限制:
一、提供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我國未核發藥品許可證。
二、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藥品許可證持有者,因故無法供應該藥品予醫療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病人用藥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