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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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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會議年、月、日、時。
二、開會地點。
三、出席缺席人數。
四、指導員、主席、紀錄姓名 (次一級榮團會均不設指導員。)
五、報告事項。
六、檢討與建議事項。
七、建議案處理情形 ( (一) 討論案件之案由及決議 (二) 次一級榮譽團
結會免予記載。)
八、主席結論。
九、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不設指導員者免予記載。)
十、
其他應記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