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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附檔:
附件動物運送人員證書格式.PDF
附件動物運送人員證書格式.DOC
附表:特定種類經濟動物之運送工具應遵行事項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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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運送人員之運送方式,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
其他動物
超過八小時者,應提供飲水。
二、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
三、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
四、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動物運送紀錄。
五、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
第 14 條
運送人員之動物運送職前講習時數至少二小時:其講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動物保護相關法規。
二、動物人道運送管理相關事項。
三、
其他動物
福利相關事項。
運送人員於參加前項職前講習後,應進行筆試測驗,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合格,合格結業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書。
前項筆試測驗試卷,應自測驗結束日起由辦理講習之主管機關至少保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