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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附檔:
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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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役男經
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後,其登記資料有變更、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職權或役男申請,重行調查、檢查。
第 9 條
役男經
兵籍調查
編立名冊後,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別變更或因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異動時,戶政單位應隨時以資訊系統通報役政單位登記。
第 37 條
依本規則規定接受
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複檢、抽籤之役男,其就業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第 38 條
十八歲接近役齡男子申請提前辦理徵兵處理者,其
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程序,準用本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