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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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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建立
公職人員選舉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制度特訂
定本辦法。
第 7 條
訓儲人員參加講習,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分別發給結業證書。
證書格式如附式二。
前項經參加講習之訓儲人員,視同已參加
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七十條及
公職人員選舉
投票所開票所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十條所規定之講習
,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視工作需要,於辦理選舉時再召集訓儲人員
舉行座談會或研習會。
第 11 條
公職人員選舉
時,投票所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鄉 (
鎮、市、區) 公所應就儲備人員中優先遴選,報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
委員會派充。
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得由鄉、鎮
、市、區公所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之。
第 13 條
公職人員選舉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所需經費,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列
入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