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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係指經營有價證券
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以投資為專業之營利
事業。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
事業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改組後另行新設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
其他有關證明,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土地增值稅證明文件後,再
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契稅時,改組後或另行新設之事業應
檢附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
,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因改組清算而發生之所得稅時,免辦
理清算所得申報。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合併之營利事業,以其直接使用之用地一
併移轉於合併後之生產事業者,應檢附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合
併後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合併契約,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
憑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記存證明文件,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契稅者,合併後之生產事業得
憑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通知影本、公司登記執照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向
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免徵契稅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契稅者,應檢附合併計畫、土
地廠房買賣契約書等有關文件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徵收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時,應
檢附工業用地使用計畫書、徵收土地清冊、地籍圖及工廠廠房平面配置圖
,並敘明洽購經過,連同洽購紀錄及公司登記文件影本各五份,送請省 (
市) 工業區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工業區主管機關為前項徵收時,應通知申請人預繳各項補償費及遷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