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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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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
公務員
服務法之適用。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