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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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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成績優良,指請獎年資之考績(成)二分之一以上考列甲等,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五年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二、最近十年曾依
公務員
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最近五年曾依
公務員
懲戒法受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處分。
三、最近三年考績(成)曾列丙等以下。
四、最近三年曾有曠職紀錄。
五、最近三年曾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前項第五款所定記一大過以上懲處,其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不得相抵,記過以下不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