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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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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醫療費用之收據,應載明
全民健康保險
醫療費用申報點數清單所列項目中,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
及自費項目之明細;非屬醫療費用之收費,並應一併載明之。
前項申報
全民健康保險
項目,應區分自行負擔數及
全民健康保險
申請數。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指收取未經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