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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級農會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推廣、互助經費撥交全國農會,並將訓練經費撥交辦理農會幹部訓練之聯合機構,各設專戶存儲。
全國農會應將前條由各級農會每年撥交之推廣、互助經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其辦理本經費管理作業經費與全國性推廣及輔導業務。
二、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內農會提繳金額,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各該直轄市、縣(市)農會辦理轄內全區域性之推廣及輔導業務。
三、其餘百分之六十經費依下列計畫予以補助:
(一)各級農會間創新、發展及輔導計畫。
(二)財務困難農會之推廣及業務發展計畫。
(三)配合政府執行重要農業政策或推廣施政計畫。
(四)農會轉型及提昇競爭力計畫。
前項第三款所定補助計畫,包括經費補助及貸款利息差額之補助。
全國農會為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補助計畫之審查,應設置各級農會推廣、互助經費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並訂定審議小組之組織及推廣、互助經費審議要點,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各級農會申請推廣、互助經費之補助計畫,應送上級農會層轉全國農會,並彙提審議小組審定,其審定結果並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
推廣、互助經費之運用,審議小組應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內,將該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綜合報表,送由全國農會轉報各申請農會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及上網週知各級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