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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會年度事業報告、決算及金融事業年報,總幹事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報請理事會提出監事會監察,經監事會監察通過後依下列期限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一、鄉(鎮、市、區)農會於三月十五日前。
二、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於三月三十一日前。
三、全國農會於四月十五日前。
財務檢核分下列各類:
一、監事會之財務監察。
二、全國農會及上級農會之財務稽核。
三、主管機關之財務監督。
辦理財務檢核時,得視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
上級農會對下級農會之定期財務稽核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視業務需要執行臨時財務稽核。
全國農會應會同直轄市農會或縣(市)農會對鄉(鎮、市、區)農會執行臨時財務稽核。
前二項財務稽核範圍不包括金融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