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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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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
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及中央法規辦理相關事項,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法及自治法規辦理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及自治法規權限範圍內辦理相關事項,並受本會之指揮監督。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於鄉(鎮、市、區)設選務作業中心。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
全國性公民投票
案之提出,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備具提案函及檢具相關表件資料向本會為之。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民投票案之編號,應依
全國性公民投票
案,由本會依序編號。
第 18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裁處,於
全國性公民投票
案,本會得委任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