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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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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程依中央
健康保險
局組織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
健康保險
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接辦原公保聯合門診中心為聯合門診中
心,提供門診及相關醫療服務,並為全民
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醫
事服務機構。
第 22 條
本規程自全民
健康保險
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