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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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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一、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二、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三、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之傳統型人壽保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
四、
健康保險
(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五、傷害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六、長期照顧保險。
七、實物給付型保險。
八、健康管理保險。
九、小額終老保險。
國內保險商品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亦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