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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稱“雙方
辦事處”)

基於促進更密切之合作關係與相互瞭解之精神,

決定建立青年度假打工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I. 本計畫之目的係藉由提供各領域之青年國民更多體驗對方文化及一般
生活方式之機會,以促進相互瞭解。
II. 本計畫應提供使各領域青年國民進入對方領域旅行更具吸引力之安排
,其主要目的為在一段相當期間之度假,惟可在度假期間附帶工作以
補充其旅費。
III.本計畫係在各領域有關雇用外國青年之相關法律規定範疇內提出,在
捷克為捷克雇用法第 97 條 b 款。
IV. 本計畫將於下列條件下執行:
1.本計畫將開放予符合下列條件之各領域國民參與
a)具各領域之永久居留身分,
b)欲在對方領域度假,工作僅係旅行之附帶原因,
c)在對方領域之辦事處受理申請時,其年齡介於 18 (含)至 26
(含)歲,
d)未攜眷隨行,
e)持效期超過擬停留期間之普通護照及回程機票或足夠購買該機票
之財力,
f)具備維持其在對方領域停留期間生活之足夠財力,
g)符合進入對方領域之所有健康要求,
h)提供依據對方領域國家法律規定之醫療保險證明,
i)提供無犯罪紀錄書面證明;及
j)依對方領域國家法律規定繳納簽證申辦費用。
2.參與本計畫須符合各領域有關外國人入境與停留之相關法律。
3.每人參與本計畫之期間以自簽證核發日起算 1 年為限,且不得針
對同一人延長或重複。
4.各領域國民每年參與本計畫之最高名額將基於互惠原則以換函方式
決定。雙方將於本備忘錄完成簽署後 90 天內換函決定該名額。名
額數量可每年調整之。各領域參與本計畫人數將自本計畫開始實施
起算至當年年底止,之後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算至 12 月 31
日為止。
5.本計畫之執行須依據各領域之法規。
6.本計畫參與人在對方領域工作、就學或受訓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7.雙方辦事處將鼓勵其各自領域之適當機構支持此計畫之實施,並透
過適當方式提供對方青年國民有關此計畫之資訊與申請條件,以及
此計畫在各自領域實施之情況。
8.本計畫之實施無限期,自簽署備忘錄後第 4 個月第 1 日開始實
施。
9.本計畫之執行得全部或部分中止,特別係基於包括公共安全、公共
秩序及公共衛生等公共政策理由;任何上揭中止與解除須立即以書
面方式通知對方辦事處。
10.本計畫得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終止實施。在此情況下,本計畫將
在收到對方辦事處終止實施之書面通知 3 個月後停止。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一式二份,於 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布拉格簽署。


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 駐台北捷克經濟文化
辦事處代表 辦事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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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小榮 易禮哲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