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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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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法院核發暫時處分,應注意不得與其他暫時處分、民事
保護令
內容相反、互不相容或相互矛盾。
有前項情形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暫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