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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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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8 條
意圖
侮辱
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
侮辱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
侮辱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1 條
意圖
侮辱
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160 條
意圖
侮辱
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
侮辱
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
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第 309 條
公然
侮辱
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
侮辱
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