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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受審查之實任公設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晉敘:
一、最近五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二、曾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曾受降級、減俸、記過、申誡之懲戒處分。
四、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獎懲依法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三次或記過一次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