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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美關於救濟物資及包裏之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外交部復美國大使館節略
外三七美一字第二六七一二號
中華民國外交部茲向美利堅合眾國大使館致意並聲述:前准大使館一九四
八年十一月五日第八七二號節略內開:
『美利堅合眾國大使館茲向中華民國外交部致意並聲述:關於一九四八年
七月三日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民國在南京簽訂之經濟援助協定第七條全文
如下:
「中國政府經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之聲請,即將開始談判協定 (包括關於在
適當保障下給予免稅待遇之規定在內) ,對於贈給非牟利之美國志願救濟
機關之物資或讓項機關所購買之物資,以及自美國運交往居中國境內私人
之救濟包裏之進入中國,予以便利。」
大使館依照此條並鑒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制定之一九四八年援外法案第
一一七款丙項之規定,經與外交部討論後,對於此項救濟物資及救濟包裏
之進入中國及在中國分配等事,提出下列建議:
一 中國政府依照其關於救濟物品之既定政策,對於贈給符合經濟合作總
署法規之非牟利之美國志願救濟機關之救濟物品或為該項機關所購買
之救濟物品,運交其在中國所指定之代表,將繼續予以免稅輸入中國

二 中國政府對於由美利堅合眾國寄交住居中國私人之救濟包裏,裝有不
易腐壞之食物、衣服 (包括鞋在內) 及可郵寄之醫藥與衛生物品,其
寄交每人之每一包裏之報關價值不超過美金五十元者,將准予免稅輸
入。此項包裏應明白標誌『美國贈品包裏』字樣,如用郵包寄發,並
應於交郵時,依照美國郵政當局所實施之法規,檢附通常報關單。上
項辦法不得認為容許中國現行貿易及郵政法規所禁止之任何物品之輸
入。中國有關當局得作必要之檢查,以保證救濟包裏所包含之物品實
與其說明相符。
三 救濟物品及救濟包裏 (照上述一、二兩段之定義) 在中國境內之運輸
費 (照經濟援助協定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應由中國政府於特別當地
貨幣賬戶內照下列辦法支付之:
(甲) 商運貨物:來自美國之貨物,經任何商業途徑委託運貨人同意之經
紀人交由中國普通運輸行或特約運輸行轉交收貨人時,該運輸行無
論收取該經紀人之運費與否,均應予以接受承運。中國政府應於適
當證件提出時,按照實際情形,由特別賬戶內償付該經紀人或該中
國運輸行。
(乙) 郵包貨物:寄交住居中國私人之美國郵包貨物之郵費,將由中國郵
局按照國際郵政組織現行或將來所訂之實用協定及條例規章計算之
。此項郵費,將由特別當地貨幣賬戶內償還中國郵局,並不得對美
國要求支付此項郵費。
四 中國政府應於特別當地貨幣脹戶內支付第三段所述之開支,並應將此
項開支之數目,用中國政府與美國經濟合作總署駐華代表團彼此合意
之表格,逐月製成報告,提交該代表團,並另以一份交華盛頓該經濟
合作總署之稽核員;而此項報告至少應表明運輸總量與所收運費,並
應照經濟合作總署稽核之需要,將該特別戶賬目,結算清楚。
五 依照一九四八年援外法案第一一七款丙項之規定,在中國境內之美國
非牟利志願救濟機關須向 (美國) 志願援外顧問委員會登記,並經其
核准。在中國境內擔任此項救濟工作之機關,應將其計劃與工作網要
,以及為維持該項網要而運送之物品之性質,提請中國政府所任命
委員會或理事會,予以核准。此項核准並須經由美國經濟合作總署駐
華代表團團長之同意,始屬有效。且其期限,亦須經彼此協議決定。
該顧問委員會對於業已向其登記在中國境內工作之任何救濟機關之授
權,將予以維持。但中國政府所設之該項委員會或理事會,志願援外
顧問委員會或經濟合作總署對於該機關之工作網要,仍得予以變更,
終止或停止。此等涘濟機關亦須將所收到及分配之貨物與其數量及其
分配情形,向經濟合作總署駐華代表團團長及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
提出定期報告。
六 本協議即日生效。除經中美兩國政府主管機關同意提前終止或通知外
,將繼續有效,與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經濟救助協定之有效期間相同
。以上各項建議,如承中國政府予以接受,希即見復為荷。』
等由。查來略所述之各項建議,中國政府可予同意,相應略復,即希查照
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