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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政府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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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省政府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簡任,由行政院會議議決,提請國民政府
任
命
,組織省政府委員會,行使職權。
省政府置主席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
任
命
之。
第 14 條
各廳置廳長一人,由行政院會議議決,就省政府委員中提請國民政府
任命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均簡任,分別綜理各該廳
處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